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二、提供书件
1、《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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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代理委托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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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复印件2份;
4、受理通知书复印件2份;
5、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请在备齐上述书件、并按书式要求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如有未明事宜,请致电:0571-85164630/85164631/851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