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提供书件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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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代理委托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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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5、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6、 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三、有关事项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
2、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评估报告;
◆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3、商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该报告作出之日起计算。
请在备齐上述书件、并按书式要求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如有未明事宜,请致电:0571-85164630/85164631/851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