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二、提供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许可人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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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许可人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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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两份;
4、 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两份;合同示范文本下载
5、 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6、 许可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企业提供盖章后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签字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7、 被许可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企业提供盖章后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签字后的身份证及盖章后年检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两份。
请在备齐上述书件、并按书式要求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如有未明事宜,请致电:0571-85160212 85160213 85164630